(2017)川0422民初829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8-02-27
案件名称
杨明洪与雅砻江流域水电开发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盐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明洪,雅砻江流域水电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2006年)》:第五条第一款,第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盐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422民初829号原告:杨明洪,男,汉族,1981年5月2日生,四川省盐边县人,住四川省盐边县。被告:雅砻江流域水电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成华区双林路***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201870221H。法定代表人:XX华,该公司董事长。原告杨明洪与被告雅砻江流域水电开发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杨明洪诉称:被告投资开发建设的二滩水电站1997年大坝建设完工开始蓄水,原告的房屋在库区1200米线上方不在搬迁范围没有搬迁。2009年起因蓄水湖水侵蚀原告房屋屋基出现下沉现象,截至2017年下沉超过10多次,造成原告羊圈垮塌、墙壁裂缝,原告房屋已成危房;经省上专家到现场勘查,确定原告房屋所在地块有滑坡危险该房屋不能居住,原告只能重新选址建房。原告在该地方栽种的400余棵芒果树和500余棵花椒树也因无法转移必将损失。被告修建水库没有考虑当地住户的人身及财产安全,水库蓄水后造成原告房屋下沉无法居住,应当赔偿原告的各项损失,原告特根据法律规定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房屋及芒果树、花椒树损失共计15万元。本院认为:原告以二滩水电站库区蓄水湖水侵蚀造成原告房屋屋基下沉和房屋所在地块有滑坡危险为由提起本案诉讼,本案的审理涉及《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第十二条“移民安置规划应当对农村移民安置、城(集)镇迁建、工矿企业迁建、专项设施迁建或者复建、防护工程建设、水库水域开发利用、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措施、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资金概(估)算等作出安排。对淹没线以上受影响范围内因水库蓄水造成的居民生产、生活困难问题,应当纳入移民安置规划,按照经济合理的原则,妥善处理。”规定的问题。该问题依《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第五条第三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安置工作的组织和领导;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移民管理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安置工作的管理和监督。”应当由人民政府处理而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诉讼的范围。依照《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第五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杨明洪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攀枝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冯川东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潘红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