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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281民初8587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12-15

案件名称

8587徐烨与徐锋、颜惠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烨,徐锋,颜惠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281民初8587号原告:徐烨,女,1988年4月14日生,汉族,住江阴市。被告:徐锋,男,1974年1月23日生,汉族,户籍地江阴市。被告:颜惠君,女,1972年5月8日生,汉族,户籍地江阴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徐烨与被告徐锋、颜惠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徐烨未缴纳诉讼费,本院于2017年6月28日向原告徐烨发出了限期缴费通知,原告徐烨在规定期限内未予交纳。本院认为,因原告徐烨未在规定期限内交纳诉讼费,本案依法应按撤诉处理。据此,依照《诉讼费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下页)代理审判员 高 勇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 记 员 王海珠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