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281民初8587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12-15
案件名称
8587徐烨与徐锋、颜惠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烨,徐锋,颜惠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281民初8587号原告:徐烨,女,1988年4月14日生,汉族,住江阴市。被告:徐锋,男,1974年1月23日生,汉族,户籍地江阴市。被告:颜惠君,女,1972年5月8日生,汉族,户籍地江阴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徐烨与被告徐锋、颜惠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徐烨未缴纳诉讼费,本院于2017年6月28日向原告徐烨发出了限期缴费通知,原告徐烨在规定期限内未予交纳。本院认为,因原告徐烨未在规定期限内交纳诉讼费,本案依法应按撤诉处理。据此,依照《诉讼费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下页)代理审判员 高 勇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 记 员 王海珠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