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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482民初360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8-01

案件名称

江苏鲁人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与江苏昌磊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鲁人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江苏昌磊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482民初3601号原告:江苏鲁人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金坛区朱林镇晨风路88号。法定代表人:李新国,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周寅生,男,1950年3月13日生,汉族,住常州市金坛区,系原告公司经理。被告:江苏昌磊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溧阳市溧城镇平陵西路354号。法定代表人:应保琴,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戴亚锋,江苏天目湖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谢家成,江苏天目湖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鲁人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昌磊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7月18日以双方协商被告扣减增量桩基款6643.99元、原告已经实收工程款10356.01元、双方达成和解今后为此工程再无瓜葛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3元(已减半)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杨瑞芳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肖 乔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