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浙0109刑初1097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谭必全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谭必全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109刑初1097号公诉机关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谭必全,男,1987年8月2日出生于湖南省泸溪县,汉族,小学文化,杭州某某有限公司轮胎修理工,户籍地泸溪县;因本案于2016年12月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15日变更为取保候审。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检察院以杭萧检公诉二刑诉[2017]48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谭必全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王昕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谭必全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6年12月3日18时30分许,被告人谭必全饮酒后驾驶浙A×××××号轻型普通货车沿杭州市萧山区某某线由西向东行驶至某某加油站路段,碰撞道路南侧行道树,造成被告人谭必全、车内乘员王某受伤及车辆损坏。经事故认定,被告人谭必全负事故全部责任。经鉴定,被告人谭必全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65.6mg/100ml;被害人王某的损伤程度构成轻伤一级。归案后,被告人谭必全作了如实供述。2016年12月30日,双方达成赔偿协议,被告人谭必全已按约履行,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谭必全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由证人戴某、李某、戚某的证言、案发经过、情况说明,驾驶证及行驶证复印件、协议书、收条、谅解书,被害人王某的陈述,被告人谭必全的供述和辩解,乙醇检验报告、法医临床鉴定意见书、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现场勘查笔录,被告人谭必全的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谭必全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谭必全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谭必全已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其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谭必全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应从重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谭必全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扣除先行羁押的八日。罚金限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鲍桂兰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倪 铭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