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429民初323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河津市小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山西武沁铁路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津市小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山西武沁铁路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武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429民初323号原告:河津市小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津市小梁乡小梁街2号。法定代表人:张敬珉,职务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丁英杰,男,该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柴淑萍,山西古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山西武沁铁路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长治市长兴街68号。法定代表人:杜振国,职务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周雪桉,山西行直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河津市小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山西武沁铁路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5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7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河津市小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系真实的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准许其撤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河津市小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639元,减半收取5319.5元,由原告河津市小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李京慧人民陪审员 李小龙人民陪审员 崔忠平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魏佳鑫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