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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104执512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8-07-19

案件名称

杨春好、合肥春晖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春好,合肥春晖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104执512号申请执行人:杨春好,男,1967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肥东县,被执行人:合肥春晖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黄山路维也纳森林花园高层区3幢301室。法定代表人:田月英,该公司负责人本院在执行杨春好与合肥春晖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经查,现合肥春晖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杨春好亦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申请延期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宋建忠审判员  张 升审判员  钱双平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刘天垚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