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281执恢514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大连德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大连亚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瓦房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瓦房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大连德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大连亚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瓦房店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0281执恢514号申请执行人:大连德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瓦房店市。法定代表人:于欣,系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大连亚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瓦房店市许屯镇腰屯村。法定代表人:祁连红,系该公司总经理。申请执行人大连德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大连亚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大连中院于2015年6月1日作出(2015)大民二初字第00004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6年9月8日依法立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已对被执行人采取了网络查控、上报失信等措施,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孙东辉执行员 安永伟执行员 于 瑶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谢 蕴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