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14执1580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宋永银等罚金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宋永银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114执1580号申请执行人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地址北京市昌平区西环南路南侧。被执行人宋永银,男,1979年9月28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淮阳县。本院在执行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与宋永银罚金2014年昌刑初字第01186号一案中,经查:一、被执行人名下无房产;二、被执行人名下无机动车辆;三、已冻结被执行人名下部分银行存款;四、被执行人名下无股权;五、已将被执行列入失信名单。至此,本次执行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亦不能提供其他有效的执行线索,本案暂不具备继续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郝丙坤审 判 员 薛恩同代理审判员 王 羽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 记 员 王汝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