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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240民初809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7-25

案件名称

重庆石柱中银富登村镇银行有限公司与黄明贵余木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石柱中银富登村镇银行有限公司,黄明贵,余木香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240民初809号原告:重庆石柱中银富登村镇银行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南宾镇万寿大道12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0598745387。法定代表人:李怀琴,该公司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马万宁,该公司职工。委托诉讼代理人:罗攀,该公司职工。被告:黄明贵,男,生于1965年4月21日,土家族,住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被告:余木香,女,生于1964年1月26日,汉族,住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原告重庆石柱中银富登村镇银行有限公司诉被告黄明贵、余木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重庆石柱中银富登村镇银行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重庆石柱中银富登村镇银行有限公司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石柱中银富登村镇银行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00元,减半收取275.00元,由原告重庆石柱中银富登村镇银行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刘文华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谭 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