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新4028民初564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10-29
案件名称
唐玉廷与杨新刚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尼勒克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尼勒克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玉廷,杨新刚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尼勒克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新4028民初564号原告:唐玉廷,男,汉族,1969年2月16日出生,个体,现住新疆尼勒克县。被告:杨新刚,男,汉族,1988年3月7日出生,个体,现住新疆尼勒克县。原告唐玉廷与被告杨新刚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6月27日立案。原告唐玉廷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唐玉廷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张明浩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骆丹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