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102民初8814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孔某与黄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孔某,黄某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皖0102民初8814号原告:孔某,男,1963年11月3日出生,汉族,户籍住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委托代理人:沈智伟,上海锦天城(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某,女,1968年7月4日出生,汉族,户籍住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委托代理人:刘明银,安徽和源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艳飞,安徽和源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孔某诉被告黄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孔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沈智伟、被告黄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刘明银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孔某诉称:原、被告双方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因婚后夫妻感情不和,自愿于2009年3月17日离婚。离婚协议约定位于钢××××室房产归原告所有。为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故起诉于贵院,诉讼请求:1、确认位于钢××××室房产(产权证字第××号)归原告所有;2、被告配合原告办理房产过户手续;3、被告承担诉讼费。被告黄某辩称:依据双方签订的协议书,虽然约定归原告所有,但同时也约定了在百年之后归小孩所有,实际上双方的意思指原告享有房屋所有权是受到限制的,原告现在是卖房屋的需求起诉,违背了被告签订协议的本意,所以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年登记结婚,因感情不合,2009年3月17日在合肥市瑶海区民政局登记离婚。离婚协议书约定:1、婚生一子黄孔明归女方抚养,男方每月付给小孩抚养费叁佰元整,至其独立生活为止,今后小孩上学的费用、医疗费用男女双方各承担一半。2、位于钢××××室的房产归男方所有,百年之后此房产归小孩所有,位于枞阳路××室的房产归小孩所有,家中家用电器归女方所有,无其他财产。3、无债权、债务。4、离婚时女方未怀孕。双方离婚后上述钢××××室的房产一直由原告孔某在使用,该房产登记在孔某名下。庭审中法庭询问孔某离婚协议第二条的含义,其陈述是其死了之后争议房产归黄孔明所有。以上事实,有离婚证、离婚协议书、房产证及原、被告当庭陈述等在案为证。本院认为,位于钢××××室的房产是原、被告双方婚后取得,属于夫妻共有财产。离婚时双方约定该房产归男方所有,百年之后此房产归小孩所有。上述约定系双方自愿,符合法律规定,且经过婚姻登记机关登记,合法有效。所有权包括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根据离婚协议,孔某对争议房产具有占有、使用、收益权利,但处分权因为离婚协议约定百年之后此房产归小孩所有,庭审中孔某陈述含义是其死了之后争议房产归黄孔明所有。根据原、被告该约定,黄孔明对争议房产具有继承权,所以孔某对争议房屋不具有完整的处分权。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八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原告孔某对位于合肥市钢北二村28栋406室房屋具有所有权(具有占有、使用、收益的权利,不具有完整的处分权)。二、驳回原告孔某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4300元,由原、被告各承担215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徐基奎人民陪审员 李孝年人民陪审员 刘槐槐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夏圣莉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八条第一款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