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122民初2908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合肥宏图彩印有限公司与周卫国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肥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肥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合肥宏图彩印有限公司,周卫国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122民初2908号原告:合肥宏图彩印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肥东县梁园镇太平北路。法定代表人:陆友龙,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陆友波,公司法规部主任。被告:周卫国,男,1978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巢湖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合肥宏图彩印有限公司与被告周卫国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合肥宏图彩印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合肥宏图彩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合肥宏图彩印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陈昌豹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刘 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