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081民初4260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李栋梁与张馨月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禹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禹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栋梁,张馨月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081民初4260号原告:李栋梁,男,1981年05月22日出生,汉族,住禹州市。被告:张馨月,女,1988年02月14日出生,汉族,住禹州市。原告李栋梁与被告张馨月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06月26日立案。原告李栋梁于2017年07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栋梁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李栋梁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李栋梁负担。审判员 耿冬涛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刘龙晓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