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1081民初4260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李栋梁与张馨月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禹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禹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栋梁,张馨月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081民初4260号原告:李栋梁,男,1981年05月22日出生,汉族,住禹州市。被告:张馨月,女,1988年02月14日出生,汉族,住禹州市。原告李栋梁与被告张馨月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06月26日立案。原告李栋梁于2017年07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栋梁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李栋梁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李栋梁负担。审判员  耿冬涛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刘龙晓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