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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623民初1143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9-08

案件名称

原告夏某某与被告华容县华都商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华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华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夏某某,华容县华都商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华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623民初1143号原告:夏某某,男。委托诉讼代理人:季帜秋,华容县华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华容县华都商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华容县城关镇马鞍山新区人民北路。法定代表人:李培德,经理。原告夏某某与被告华容县华都商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4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原告夏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双倍返还进场定金22074元、补偿装修费用49388元、退还装修押金2480元以及赔偿原告货物积压贷款利息损失18240元,共计92182元;2.被告承担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原告一直在华容县城关镇一桥西路做电器生意,被告建成华都国际家居广场后,原告为扩大经营规模,决定搬进被告广场中经营,经与被告多次协商,最终决定租用被告的第2栋272、273、274号铺位。为明确权利义务关系,被告拿出已拟好的《广场门面租赁合同》,双方分别于2014年5月13日和2014年11月5日签订二份门面租赁合同,原告缴纳定金7122元,双方约定被告另外必须于2014年11月20日前为原告提供不小于400平米的仓储。原告对门面进行装修后,被告以各种理由拒绝交付仓储,直至如今仍未履行合同,并于2015年8月下通知,强行将原告门面收回。被告行为严重违约,原告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依法提起诉讼,诉求如前所述。在诉讼中,原告夏某某于2017年7月18日向本院陈述,原、被告于2014年5月13日和2014年11月5日签订的二份《华都国际建材家居广场门面租赁合同》约定:合同签订后如发生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向岳阳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裁决。本院经审查认为,原、被告签订的《华都国际建材家居广场门面租赁合同》约定如双方发生争议且协商不成,向岳阳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裁决,该约定合法有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条规定:“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仲裁协议无效的除外。”,所以本案纠纷应向岳阳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裁决,不属于人民法院管辖,依法应裁定驳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夏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105元退还原告夏某某。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谢冬冰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徐 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