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湘1123民初363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湖南双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蒋智仙、黄红能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双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双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南双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蒋智仙,黄红能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双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1123民初363号原告:湖南双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永州市双牌县泷泊镇阳明路149号。法定代表人:谢辉,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卿军,男,该公司茶林支行行长。被告蒋智仙,男,1976年3月22日出生,湖南省双牌县人。被告黄红能,女,1980年5月22日出生,湖南省双牌县人。原告湖南双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蒋智仙、黄红能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8日立案,原告湖南双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湖南双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被告下落不明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湖南双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94元,减半收取计447元,由原告湖南双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刘红艳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潘 正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