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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282执1455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胡国海、黄一南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国海,黄一南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282执1455号申请执行人:胡国海,男,1957年12月12日出生,其他,住慈溪。被执行人:黄一南,男,1981年10月29日出生,其他,住慈溪市。本院在执行(2016)浙0282民初2145号胡国海与黄一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胡国海已受偿借款本金20000元,尚有借款本金160000元及相应利息未受偿。现查明,双方当事人就剩余借款本金160000元及相应利息已达成分期还款协议,故本案暂无继续执行的必要,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未按执行和解协议履行义务的,可以请求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何  旭  强审 判 员 徐  人  卫助理审判员 胡    超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施淑芳(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