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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02执189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10-12

案件名称

骆哑勤、张建民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骆哑勤,张建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津0102执189号之二申请执行人:骆哑勤,女,1964年7月29日生,汉族,三河市文平涂料销售部职员,住河北省三河市。被执行人:张建民,男,1992年4月28日生,汉族,无职业,住河北省三河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骆哑勤与被执行人张建民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经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房产、车辆、银行账户,暂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无财产线索提供,故本案应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六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东民初字第6228号民事判决的执行,具备执行条件后再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张景海审 判 员  段百龄人民陪审员  王 刚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史爱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