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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683民初567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8-10

案件名称

原告山东莱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过西支行与被告梁云聚、杨玉波、国林君、李之芳、国春毅、高长梅、张国文、吴桂玲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莱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莱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过西支行,梁云聚,杨玉波,国林君,李之芳,国春毅,高长梅,张国文,吴桂玲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683民初567号原告:山东莱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过西支行,地址莱州市。负责人:姜有才,行长。委托代理人:卜范叶,女,1977年12月24日出生,系该行职工。被告:梁云聚,男,1969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莱州市。被告:杨玉波,女,1968年1月14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被告:国林君,男,1968年7月13日出生,汉族,住莱州市。被告:李之芳,女,1969年3月30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被告:国春毅,男,1956年6月11日出生,汉族,住莱州市。被告:高长梅,女,1957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被告:张国文,男,1968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莱州市。被告:吴桂玲,女,1971年4月16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原告山东莱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过西支行与被告梁云聚、杨玉波、国林君、李之芳、国春毅、高长梅、张国文、吴桂玲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6日立案。审理中,原告山东莱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过西支行于2017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起民事诉讼后,因被告已向其还清欠款本息等,现原告申请撤诉,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山东莱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过西支行撤诉。案件受理费3313元,减半收取计1656.50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王金明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刘倩倩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