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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1282民初175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1751缪杰与杨烈春、吴亚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靖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缪杰,杨烈春,吴亚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苏1282民初1751号原告缪杰,男,1979年9月30日生,住靖江市。被告杨烈春,女,1975年12月13日生,户籍地靖江市,现下落不明。被告吴亚民,男,1976年11月9日生,户籍地靖江市,现下落不明。原告缪杰与被告杨烈春、吴亚民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缪杰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杨烈春、吴亚民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5年4月29日,被告杨烈春因经营之需具条向原告借款5万元,双方约定按银行贷款利率4倍计算利息,每月28日支付利息,被告承诺于2015年6月28日还款,逾期不还,承担总借款1%的违约金。届期,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杨烈春未还款,因本案债务发生在两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应属夫妻共同债务,故原告请求判令两被告共同归还原告借款5万元并承担利息(自2015年4月29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实际还款之日止)、违约金500元。两被告未到庭亦未举证。经审理查明,2015年4月29日,被告杨烈春因经营之需具条向原告借款50000元,双方约定按银行贷款利率4倍计算利息,每月28日支付利息,被告承诺于2015年6月28日还款,逾期不还,承担总借款1%的违约金。另查明,两被告系夫妻,本案债务发生在两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借条、银行交易明细单、两被告夫妻关系证明及原、被告陈述等证据在卷佐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两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视为放弃了抗辩原告主张的权利,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由其自行承担。原告主张向杨烈春出借了50000元,提供了借条及转账凭证,故本院认定原告向田林出借了50000元。关于原告主张的利息,符合双方约定,亦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原告主张的违约金,相关法律规定,违约金和利息总和不能超过按月利率2%计算的法定最高限额,因原告主张的利息系按月利率2%计算,故对原告的违约金主张,本院不予支持。关于被告吴亚民是否应承担还款责任,婚姻法解释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本案所涉借款发生在两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应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杨烈春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缪杰借款50000元并承担利息(自2015年4月29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实际还款之日止);被告吴亚民以夫妻共同财产为限对上述债务承担共同还款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062元,公告费560元,合计1622元,由两被告负担(该费用原告已交纳,两被告于履行判决义务时一并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缴纳上诉费1062元。审 判 长  刘江昆人民陪审员  沈益铭人民陪审员  范跃明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叶银霞本案援引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夫妻一方与第三人串通,虚构债务,第三人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一方在从事赌博、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中所负债务,第三人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