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1402执74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崇左江州支行、黄家林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崇左市江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崇左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崇左江州支行,黄家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一十九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崇左市江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1402执74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崇左江州支行,住所地:崇左市江州区建设路1号。法定代表人:许亦猛,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缪科,该支行经理。被执行人:黄家林,男,1987年7月16日出生,瑶族,住所地:崇左市江南路。李海良,男,1986年1月2日出生,瑶族,住所地:崇左市江南路233号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崇左市江州支行与被执行人李海良,黄家林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双方当事人同意协商和解,达成用分期还款的执行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生效审判长 刘付敏审判员 伍思胜审判员 黄新城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刘宝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