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826民初220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7-18
案件名称
原告王军诉被告王正利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丰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丰宁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军,王正利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丰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826民初2201号原告:王军,男,1958年5月17日生,满族,农民,住丰宁满族自治县。被告:王正利,男,1961年8月7日生,汉族,个体,住丰宁满族自治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军诉被告王正利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长 刘自立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崔 骁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