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221民初188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8-09-21
案件名称
黄河想与水城县勺米老地沟煤矿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水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水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河想,水城县勺米老地沟煤矿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九条,第二百六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贵州省水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黔0221民初1886号原告:黄河想,男,1977年1月7日生,汉族,小学文化,云南省曲靖市人,无业,住云南省曲靖市会泽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家浩,贵州永达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202201010416859。被告:水城县勺米老地沟煤矿,住所地:水城县勺米乡坡脚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000766055777X。负责人:肖永慧,系该矿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托诉讼代理人:田茂金(系该煤矿总经理),男,1964年1月13日生,汉族,六盘水市钟山区人,住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原告黄河想与被告水城县勺米老地沟煤矿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黄河想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家浩、被告水城县勺米老地沟煤矿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田茂金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黄河想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工程款130000元;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6年8月14日,原被告签订的《掘进工程内部承包协议》约定,被告单位将1204回风巷承包给原告施工,单价2200元/米,2017年1月13日,经结算,被告欠原告81400元,由主管工程矿长许正达出具了欠条,欠2016年8、9、12月份人工工资286614元,由矿财务李冬旭出具了欠条,主管工程矿长许正达出具了承诺书,承诺该两笔欠款于2017年元月付清,至今被告方尚欠工程款13万元。水城县勺米老地沟煤矿辩称,原告起诉不是事实,被告已经完全履行约定,且在协议范围内,被告方没有追究原告的违约行为,按照约定,原告在入场施工的前3个月,被告不需支付人工工资,但被告方基本按时支付了工程款。原告所提的超额补助无此一说,原告方没有证据支持,矿长许正达出具的欠条、承诺书,属于个人行为,没有矿领导班子的综合意见及报矿总经理认可,且没有加盖公章,另承诺书有伪造矿长签字的嫌疑,原告不按矿上的规定,私自组织员工入井造成工伤,给矿造成损失70000元。黄河想围绕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1、原告身份证,用于证明主体资格。2、欠条,用于证明欠款81400元。3、财务出具的欠条一份,用于证明欠款288816元。4、承诺书,用于证明承诺偿还工人工资288600元及超额补助在2017年元月5日前付清。5、工程内包协议,用于证明双方工程承包的权利义务关系,协议第4项约定在施工期间发生安全事故,责任由被告承担,证明许正达是作为煤矿的合法代理人,对原告出具的相关欠条及承诺均应当属于煤矿的行为。水城县勺米老地沟煤矿质证认为:对证据“1、3、5”无异议,对证据“2、4”不认可,同时对原告方所述的工伤赔偿,只是协议约定的部分,对其不按矿规定私自违规违法安排人入井,造成的工伤费用应由原告全额承担。另欠条上所欠的人工工资,原告已在起诉书中说明工资部分已全部付清。原告所起诉的13万元中的81400元不成立,不认可。水城县勺米老地沟煤矿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1、营业执照、法人身份证明书,用于证明主体资格。2、关于周元波的工伤赔偿协议,用于证明应由原告赔偿该笔赔偿。黄河想质证认为:对证据“1”无异议。对证据“2”的真实性无异议,但与本案无关,且在内部承包协议中约定,所有费用超过10000元的部分由本案被告负责。对黄河想提交的第“1、3、5”组证据及水城县勺米老地沟煤矿提交的第“1”组证据,因双方当事人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对黄河想提交的第“2、4”组证据,因与其他证据能相互佐证,本院予以认定;对水城县勺米老地沟煤矿提交的第“2”组证据,因与本案无关联,本院不予采信。本院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6年8月14日,原被告签订《掘进工程内部承包协议》,约定被告单位将1204回风巷承包给原告施工,单价2200元/米。《掘进工程内部承包协议》甲方代表是许正达,乙方代表是黄河想。2017年1月13日,水城县勺米老地沟煤矿矿长许正达出具了欠条,欠条内容为:“今欠黄河想队2016年8月至12月超产奖(81400),大写民:捌万壹仟肆佰元整,许正达,2017年元月13日。”,水城县勺米老地沟煤矿财务李冬旭出具欠条,欠条内容为:“老地沟煤矿欠黄河想施工队8月、9月、12月份工资286614元,欠款人:李冬旭,老地沟煤矿,2017年元月13日。”许正达出具承诺书,承诺书内容为:“本人承诺欠黄河想队工人工资,在2017年元月25日付清,其中工人工资286600元,超产补助81400元。承诺人:许正达;证明人:李冬旭,2017年元月13日。”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签订的《掘进工程内部承包协议》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并未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应按约定全面履行。本案中,原被告于2016年8月14日签订的《掘进工程内部承包协议》约定,被告单位将1204回风巷承包给原告施工,《掘进工程内部承包协议》甲方代表是许正达,乙方代表是黄河想。2017年1月13日,水城县勺米老地沟煤矿出具的承诺书、欠条上有水城县勺米老地沟煤矿矿长许正达、水城县勺米老地沟煤矿财务李冬旭签字,其证据之间能相互印证欠款的事实,故对原告请求被告支付工资款130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关于水城县勺米老地沟煤矿认为许正达虽然是煤矿矿长,但所有的工程结算及所写的承诺、借条无权决定,正常程序是矿领导班子集体决定,报矿总经理审核认可,并加盖公章的问题,因原被告双方签订《掘进工程内部承包协议》时许正达代表水城县勺米老地沟煤矿签字,并对该矿进行管理,原告完全有理由相信矿长许正达是煤矿的代表人,故对被告的辩解不予采信。关于被告认为原告不按煤矿规定私自违规违法安排人入井,造成的工伤费用应由原告全额承担的问题,因不是本案的审理范围,被告方可另行主张权利。综上所述,水城县勺米老地沟煤矿支付黄河想的工程款130000元,应予支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二百六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水城县勺米老地沟煤矿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黄河想的工程款13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900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1450元,由水城县勺米老地沟煤矿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将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可在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后两年以内,向本院或被执行人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审判员 王明付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周遵润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