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12民初5819-8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郑龙海、张桂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龙海,张桂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2民初5819-8号申请人:郑龙海,男,1969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津南区。被申请人:张桂发,男,1973年2月19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滨海新区。申请人郑龙海与被申请人张桂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郑龙海于2017年7月6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张桂发名下的坐落于天津市XX室房屋进行查封。申请人郑龙海以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公司的保函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申请财产保全,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张桂发名下的坐落于天津市滨海新区××路××世纪别墅××室房屋,期限为自2017年7月18日至2020年7月17日。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董 青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刘 璐速录员 徐宝祖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