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802民初3110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李青凤与季必胜、季义平、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宣城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青凤,季必胜,季义平,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宣城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802民初3110号原告:李青凤,女,汉族,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韦胜利,男,汉族,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被告:季必胜,男,汉族,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被告:季义平,男,汉族,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宣城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宣城市宣城经济技术开发区。负责人:舒时国,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马玉君,该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李青凤与被告季必胜、季义平、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宣城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李青凤于2017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季义平的诉讼。本院认为:原告李青凤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青凤撤回对被告季义平的起诉。审判员 梁华贵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宋文杰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