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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922民初407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薄银还诉薄凤林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五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五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薄银还,徐芝连,薄凤林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五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922民初407号原告薄银还,男,1945年3月22日生,汉族,五台县建安乡大建安村,农民,住本村,身份证号:1422231945********。原告徐芝连,女,1952年11月28日生,汉族,五台县建安乡大建安村,农民,住本村,身份证号:142223195211282724.被告薄凤林,1974年1月12日生,汉族,五台县建安乡大建安村,农民,住本村。原告薄银还、徐芝连诉被告薄凤林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6日立案。原告薄银还、徐芝连于2017年7月18日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二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薄银还、徐芝连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二原告负担150元。审 判 长  李 栋人民陪审员  孙继荣人民陪审员  武志锋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张彩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