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922民初407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薄银还诉薄凤林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五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五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薄银还,徐芝连,薄凤林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五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922民初407号原告薄银还,男,1945年3月22日生,汉族,五台县建安乡大建安村,农民,住本村,身份证号:1422231945********。原告徐芝连,女,1952年11月28日生,汉族,五台县建安乡大建安村,农民,住本村,身份证号:142223195211282724.被告薄凤林,1974年1月12日生,汉族,五台县建安乡大建安村,农民,住本村。原告薄银还、徐芝连诉被告薄凤林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6日立案。原告薄银还、徐芝连于2017年7月18日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二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薄银还、徐芝连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二原告负担150元。审 判 长 李 栋人民陪审员 孙继荣人民陪审员 武志锋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张彩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