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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382执226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刘玉东与被执行人宋启龙、韩亚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密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密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玉东,宋启龙,韩亚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密山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382执226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刘玉东,男,1968年5月12日生,汉族,住所地密山市。被执行人:宋启龙,男,1969年10月4日生,汉族,住所地密山市。被执行人:韩亚杰,女,1974年5月16日生,汉族,住所地密山市。本院在执行刘玉东与宋启龙、韩亚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宋启龙、韩亚杰应支付刘玉东欠款21000元,并承担申请执行费215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扣划了被执行人宋启龙存款10000元。现双方当事人自行达成和解,刘玉东提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密山市人民法院(2017)黑0382执226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德权审判员  宋清江审判员  吕国祥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苏 鑫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