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382执226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刘玉东与被执行人宋启龙、韩亚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密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密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玉东,宋启龙,韩亚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密山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382执226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刘玉东,男,1968年5月12日生,汉族,住所地密山市。被执行人:宋启龙,男,1969年10月4日生,汉族,住所地密山市。被执行人:韩亚杰,女,1974年5月16日生,汉族,住所地密山市。本院在执行刘玉东与宋启龙、韩亚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宋启龙、韩亚杰应支付刘玉东欠款21000元,并承担申请执行费215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扣划了被执行人宋启龙存款10000元。现双方当事人自行达成和解,刘玉东提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密山市人民法院(2017)黑0382执226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德权审判员 宋清江审判员 吕国祥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苏 鑫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