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09民初15207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邱路加与艾山江·努尔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邱路加,艾山江·努尔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09民初15207号原告:邱路加,男,1949年6月15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波,上海万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艾山江·努尔,男,1987年7月31日出生,维吾尔族,户籍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原告邱路加诉被告艾山江·努尔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邱路加于2017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并无不当,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邱路加撤回起诉。审判员 桑 静 华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张宁、顾人杰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