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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1021刑初92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被告人单位陕西国雅工贸有限公司及被告人卓雅君单位行贿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洛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南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陕西国雅工贸有限公司,卓雅君

案由

单位行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三条,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八条,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九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洛南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陕1021刑初92号公诉机关洛南县人民检察院。被告单位陕西国雅工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雅公司)。诉讼代表人吴某,女,1970年6月27日出生于陕西省西安市,系被告单位陕西国雅工贸有限公司员工。被告人卓雅君,女,1970年1月25日出生于辽宁省新民县,2016年4月5日因系网上逃犯被北京市公安局通州分局抓获,并羁押于北京市通州区看守所,同年4月13日因涉嫌犯行贿罪被洛南县人民检察院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同年4月16日经洛南县人民检察院决定被取保候审。辩护人王小庆,陕西迈拓律师事务所律师。洛南县人民检察院以洛检公诉刑诉[2017]5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单位国雅公司及被告人卓雅君犯单位行贿罪,于2017年6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适用简易程序,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洛南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刘臻出庭支持公诉,被告单位国雅公司诉讼代表人吴某、被告人卓雅君及其辩护人王小庆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05年至2010年期间,被告单位国雅公司为了能给XX集团有限公司(属国有企业)供应化工材料,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卓雅君许诺按供货合同价款5%的标准支付回扣款,后被告人卓雅君按照事先的承诺多次向原XX集团有限公司采购员田斌(另案处理)支付回扣款,共计370838.5元。2010年至2015年期间,被告单位国雅公司为顺利收回货款,被告人卓雅君又按照6%的标准支付田斌回扣款,共计513195.02元。被告单位国雅公司为了让与其有业务往来的原XX集团有限公司能及时支付货款,便于资金流转,2006年至2008年、2012年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卓雅君又给予原XX集团有限公司物资采购部副部长(2010年11月后为XX集团有限公司物流中心副主任)刘满军(另案处理)每年好处费20000元,共计80000元。综上,被告单位国雅公司及被告人卓雅君违反国家规定,多次给国有企业工作人员回扣款及好处费共计人民币964033.52元。在侦查阶段,被告人卓雅君能如实供述其给国有企业工作人员行贿的犯罪事实,并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另一起行贿案件。上述事实,被告单位国雅公司的诉讼代表人吴某、被告人卓雅君及其辩护人王小庆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洛南县人民检察院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及办案说明、户籍证明信、北京市公安局通州分局出具的到案经过及临时羁押证明书、陕西国雅工贸有限公司营业执照、2005年至2015年供货明细账、田斌收受现金统计表、涉案账户及工商银行活期历史明细清单等书证;证人白某、成某、和某等人证言;另案被告人田斌、刘满军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卓雅君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单位国雅公司在其公司产品销售过程中,违反国家规定,多次给予XX集团有限公司工作人员以回扣或现金,共计人民币964033.52元,属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单位行贿罪,依法应对其判处罚金。被告人卓雅君作为被告单位行贿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其行为亦构成单位行贿罪,依法应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被告人卓雅君提供重要线索使检察机关得以侦破另一起案件,属立功表现。公诉机关指控被告国雅公司及被告人卓雅君犯单位行贿罪的事实及有关量刑情节成立,应予支持。鉴于被告人卓雅君有立功表现,且在侦查阶段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并表示积极缴纳对被告单位判处罚金,故辩护人请求对被告人卓雅君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的辩护观点之理由成立,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三条、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八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九十三条第二款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单位陕西国雅工贸有限公司犯单位行贿罪,判处罚金三十五万元(限判决生效后一次性缴纳)。二、被告人卓雅君犯单位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又六个月,宣告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陕西省商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XX印审 判 员  李军锋人民陪审员  杨玉贞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马 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