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624执139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7-30
案件名称
初国权申请执行孟庆喜、陈玲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初国权,孟庆喜,陈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624执139号申请执行人初国权,男,1955年1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被执行人孟庆喜,男,1956年3月28日出生,蒙古族,农民,住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被执行人陈玲,女,1959年7月7日出生,蒙古族,农民,住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黑0624民初58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执行期间,申请执行人申请撤回执行。本院依照《中华人��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2016)黑0624民初58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许凤玖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 王 瑞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