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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0421民初1127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李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靖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靖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甘0421民初1127号原告:李某。被告:张某。原告李某与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张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原、被告离婚;2.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09年7月,原、被告相识并恋爱,同年8月28日,在靖远县民政局登记结婚,未生育。婚后原告发现自己患有疾病,不能与被告同床生活,遂向被告提出看病的要求,但被告不给原告看病的机会。2009年9月15日,由于被告及其家里人冲动吵闹,原告心想双方冷静一段时间,缓和双方矛盾,遂离家出走到外打工,自此双方分居至今。现原告认为双方从相识到结婚,仅为1个多月,婚姻基础薄弱,婚前缺乏了解,婚后未建立起夫妻感情,现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要求与被告离婚。没有共同财产。原告李某提交的证据为:1.结婚证原件1份;2.录音光盘1份。被告张某未作答辩。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对原告提交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09年7月,原、被告相识并恋爱,同年8月28日,在靖远县民政局登记结婚,未生育。2009年9月15日,原告离家外出打工,自此双方分居生活至今。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后理由互尊互爱,共同搞好家庭生活。但由于原、被告从相识到结婚,仅为1个多月,缺乏了解,婚姻基础差,婚后未建立起夫妻感情,共同生活仅两月有余,便因琐事分居生活,至今长达八年之久,应视为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故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准予原告李某与被告张某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白银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茂基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王 鑫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