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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604民初8080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12-05

案件名称

夏基洪、梁荣建等与黎富华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夏基洪,梁荣建,黎富华,岑溪市新鸿基陶瓷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604民初8080号原告夏基洪,男,汉族,1984年9月17日出生,住广东省高要市,原告梁荣建,男,汉族,1978年12月27日出生,住广东省高要市,被告黎富华,男,汉族,1963年10月6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被告岑溪市新鸿基陶瓷有限公司,住所地岑溪市归义镇思塘村(思荔工业园区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481692798198E。法定代表人黎富华。本院在审理原告夏基洪、梁荣建诉被告黎富华、岑溪市新鸿基陶瓷有限公司(下简称鸿基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夏基洪、梁荣建向本院申请撤回对各被告的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申请撤回对各被告的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其诉讼权利作出的处分,且未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合法权益,故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夏基洪、梁荣建撤回本案的起诉。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受理费减半收取3035元由原告夏基洪、梁荣建负担。审判员  莫曲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苏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