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683民初15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莱州市弘骋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诉于铁柱、高建英追偿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莱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莱州市弘骋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于铁柱,高建英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二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鲁0683民初15号原告:莱州市弘骋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剑虹,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葛钟波,山东高创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罗超,山东高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于铁柱,男,1973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山东省莱州市。被告:高建英,女,1975年1月9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址同上。原告莱州市弘骋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于铁柱、高建英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莱州市弘骋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罗超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于铁柱、高建英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莱州市弘骋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二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垫付款196870.88元,及该款自2015年1月1日起至判决生效确定给付之日止按同期人民银行贷款利率给付利息;2、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被告于铁柱、高建英系夫妻关系。2013年6月18日,被告于铁柱以消费贷款方式,在原告处购买凯迪拉克牌轿车一辆(车号为鲁FOV9**),向中国工商银行莱州支行贷款327000元,约定分期按月向银行还款,被告高建英承担共同还款责任,原告为其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截止到2014年8月,二被告尚能按时还款,但此后至2014年12月二被告再未还款。原告于2014年12月31日向银行垫付借款本息196870.88元。二被告均未答辩。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1、二被告户口本登记卡复印件1份、二被告结婚证复印件1份,证实二被告身份及夫妻关系情况;2、原、被告签订的《汽车消费贷款购车合同》、首付82900元收据、登记车主为于铁柱的鲁FOV9**号凯迪拉克轿车注册登记证复印件,证实被告于铁柱在原告处购买涉案车辆、办理贷款等事实;3、被告于铁柱与中国工商银行莱州支行签订的牡丹购车专用卡分期付款合同、原告与中国工商银行莱州支行签订的担保承诺函和债权转让协议书,证实被告于铁柱在原告处购买车辆,向中国工商银行莱州支行贷款,原告为贷款承担连带责任保证,原告履行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追偿;4、中国工商银行莱州支行出具的情况说明及业务回单,证实原告代被告于铁柱偿还贷款196870.88元;5、共同偿债人承诺书1份,证实被告高建英同意对于铁柱购车贷款债务承担共同偿债责任。上述证据,形式和内容均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均予以采信。审理中,原告明确其利息主张为被告的应还款金额196870.88元自其代还款次日即2015年1月1日起至判决生效确定给付之日止按照年利率6%计算的利息。二被告经本院依法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后,既未到庭应诉答辩,亦未提供反驳证据。本院认为,被告于铁柱因购车向中国工商银行莱州支行贷款,原告为被告于铁柱购车贷款债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现已履行了保证责任,因此原告有权向债务人于铁柱追偿。二被告系夫妻,此借款发生在二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且被告高建英亦签字同意作为该债务的共同偿债人,原告要求二被告给付代为偿还的款项及利息,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二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答辩,是不尊重法律的行为,亦是对其抗辩权利的放弃。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二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于铁柱、高建英共同偿还原告莱州市弘骋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垫付款196870.88元,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二、二被告在偿还上述款项的同时,还需给付该款自2015年1月1日起至判决生效确定给付之日止按照年利率6%计算的利息。被告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237元,由被告于铁柱、高建英共同负担,限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本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田光宇人民陪审员 李江运人民陪审员 王秀林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孙龙飞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