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兵0603执110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8-07-10

案件名称

吴晓红与孙保庆、袁永新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奇台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晓红,孙保庆,袁永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芳草湖垦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7)兵0603执110号申请执行人:吴晓红,女,1976年06月26日出生,住新疆玛纳斯县新湖总场。被执行人:孙保庆,男,1977年01月21日出生,住新疆玛纳斯县新湖总场。被执行人:袁永新,男,1974年04月07日出生,住玛纳斯县新湖总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吴晓红与袁永新、孙保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1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2017年1月10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2017年6月19日申请执行人依法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四百六十七条、第四百六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芳草湖垦区人民法院(2017)兵0603执110号的执行。如被执行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在执行中双方自愿达成的和解协议的,申请执行人有权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的申请执行期间内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曹永利审判员铁成刚审判员黄凯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常慧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