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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尤执恢字第54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东方神州(福建)贸易公司、尤溪县永兴建材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尤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尤溪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东方神州(福建)贸易公司,尤溪县永兴建材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尤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尤执恢字第54号申请执行人:东方神州(福建)贸易公司,住所地福州市马尾区亭江镇长祥路69号,组织机构代码��55324560-6。法定代表人陈尚霖,总经理。被执行人:尤溪县永兴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尤溪县洋中镇梅峰村,组织机构代码:57099625-X。法定代表人蔡勇。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东方神州(福建)贸易公司与被执行人溪县永兴建材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东方神州(福建)贸易公司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销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珠香法民二初字第159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罗 世 生审判员 黄 文 兴审判员 陈新���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陈森(代)附本裁定依据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PAGE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