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黑1283民初794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姚春雷与李晶茹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海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春雷,李晶茹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海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7)黑1283民初794号原告:姚春雷,男,1986年2月28日出生,身份证号2323211986********,汉族,无职业,住海伦市海伦镇鑫达家园*栋*单元***室。被告:李晶茹,女,1983年10月7日出生,身份证号2323251983********,汉族,无职业,住海伦市海伦镇鑫达家园*栋*单元***室。原告姚春雷与被告李晶茹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姚春雷与被告李晶茹于2012年2月14日登记结婚,婚后生育长女姚木子(2013年5月8日出生)。因双方系经人介绍相识,婚前缺乏了解,性格不合,婚后未能建立起夫妻感情,双方经常因生活琐事口角打架,致使无法共同生活,现原告以与被告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要求与被告离婚,诉讼来院。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原告姚春雷与被告李晶茹离婚;二、婚生长女姚木子(2013年5月8日出生)由原告姚春雷抚养,抚养费由原告自行承担;三、原告姚春雷给付被告李晶茹30000.00元,分别于2017年12月30日给付5000.00元,2018年12月30日给付15000.00元,2019年12月30日给付10000.00元;四、无其它财产及债权债务纠纷。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计25.00元,由原告姚春雷负担。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树福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赵雪寒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