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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1103民初2124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原告胡庆贤诉被告永州市仁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庆贤,永州市仁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1103民初2124号原告:胡庆贤,女,1985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现住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原告:永州市仁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零陵北路舜德花园。法定代表人:严新华。原告胡庆贤与被告永州市仁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2日立案。2017年7月18日,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胡庆贤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250元,减半收取125元,由原告胡庆贤承担。审 判 员  冯玉珍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代理书记员  陈照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