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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6民终226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倪云根、王兴娟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倪云根,王兴娟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6民终226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倪云根,男,1952年4月4日出生,汉族,住绍兴市柯桥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兴娟,女,1970年2月20日出生,汉族,住绍兴市柯桥区。上诉人倪云根因与被上诉人王兴娟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不服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2017)浙0603民初367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倪云根在收到预交上诉费通知书后,未在指定期限内向本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倪云根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夏 鸿审判员 梅 云审判员 赵启龙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余建维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