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宁0205执843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8-03-28
案件名称
成贵平与黄杰、宁夏石油化工建设有限公司等劳动争议、人事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嘴山市惠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嘴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成贵平,黄杰,宁夏石油化工建设有限公司,宁夏嘉利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惠农区人民法院p t ” > 执 行 裁 定 书(2017)宁0205执843号申请执行人:成贵平,男,1989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住甘肃省武山县。被执行人:黄杰,男,1976年12月1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银川市。被执行人:宁夏石油化工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银川市西夏区宁朔南街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李国庆,宁夏石油化工建设有限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宁夏嘉利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嘴山市惠农区惠安大街990-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杜和平,宁夏嘉利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董事长。本院根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石嘴山市惠农区人民法院2017年5月24日做出的(2017)宁0205民初646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立即按照执行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黄杰、宁夏石油化工建设有限公司、宁夏嘉利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支付申请执行人成贵平案件款55866元,执行费738元,合计56604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被执行人黄杰、宁夏石油化工建设有限公司、宁夏嘉利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支付申请执行人成贵平案件款56604元。从被执行人在银行账户存款及其他收入中予以冻结、划拨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尹国玉二O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冶喜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