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27民终994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程应富、陈文学物权保护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州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程应富,陈文学
案由
物权保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27民终99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程应富,男,1973年5月23日生,汉族,农民,住贵州省惠水县,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健,贵州秀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文学,男,1952年7月9日生,苗族,农民,住惠水县,上诉人程应富因与被上诉人陈文学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不服惠水县人民法院(2017)黔2731民初4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5月1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惠水县人民法院(2017)黔2731民初46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惠水县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60元,本院退还上诉人程应富。审判长 李家荣审判员 莫玉魁审判员 刘国红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张 祺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