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581民初310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鸿远(福建)鞋底有限公司与石狮市凯迪鞋业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狮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狮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鸿远(福建)鞋底有限公司,石狮市凯迪鞋业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581民初3101号原告:鸿远(福建)鞋底有限公司,住所地石狮市宝盖镇鞋业工业园B区-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81611931760G。法定代表人:蔡孝强。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明钟,福建华晖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被告:石狮市凯迪鞋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泉州石狮市宝盖镇鞋业工业园区B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81749099997Q。法定代表人:林建财。原告鸿远(福建)鞋底有限公司与被告石狮市凯迪鞋业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2日立案。原告鸿远(福建)鞋底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鸿远(福建)鞋底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过程中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做的处分,鸿远(福建)鞋底有限公司的申请未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鸿远(福建)鞋底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646元,减半收取计323元,由鸿远(福建)鞋底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龚寿庆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蔡怡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