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802民初2755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陈万德诉与陈家才、李雪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万德,陈家才,李雪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802民初2755号原告:陈万德,男,1963年8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汪有财,安徽秉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家才,男,1968年5月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被告:李雪萍(系被告陈家才妻子),女,1972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原告陈万德与被告陈家才、李雪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31日立案。原告陈万德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万德自愿申请撤诉,系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陈万德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已减半收取775元,由原告陈万德负担。审判员 董正强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韩玉红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