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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802民初2755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陈万德诉与陈家才、李雪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万德,陈家才,李雪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802民初2755号原告:陈万德,男,1963年8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汪有财,安徽秉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家才,男,1968年5月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被告:李雪萍(系被告陈家才妻子),女,1972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原告陈万德与被告陈家才、李雪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31日立案。原告陈万德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万德自愿申请撤诉,系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陈万德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已减半收取775元,由原告陈万德负担。审判员  董正强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韩玉红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