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381执152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史光全与史雪雷、刘书敏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邓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邓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史光全,史雪雷,刘书敏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邓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381执152号申请执行人:史光全,男,汉族,生于1964年4月10日,住邓州市。申请执行人:史雪雷,男,汉族,生于2000年3月18日,住址同上。被执行人:刘书敏,女,生于1970年2月13日,汉族,住邓州市。本院在执行史光全与史雪雷、刘书敏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限期履行,到期后未履行。在执行中,经查询金融机构,无存款;车管部门,无车辆;房管部门无房产;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 剑审判员 朱义磊审判员 何 平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何 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