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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执异32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深圳市平良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嘉兴达胜置业发展有限公司、顺利集团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深圳市平良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嘉兴达胜置业发展有限公司,顺利集团有限公司,苏州市顺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谢时顺,谢小龙,吴美娟,张宁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沪01执异32号案外异议人:张宁,女,1985年10月10日生,回族,住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区。委托代理人:叶灿铭,上海嘉富诚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执行人:深圳市平良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中心四路1号嘉里建设广场第二座10层1014室。法定代表人:邓镇泉,执行董事。被执行人:嘉兴达胜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嘉兴市中山西路1888号浙江老爷车大厦13楼1310室。法定代表人:谢小龙。被执行人:顺利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吴江市盛泽镇西环路188号。法定代表人:谢时顺。被执行人苏州市顺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吴江市盛泽镇西环路西侧(林桑场)。法定代表人:谢时顺。被执行人:谢时顺,男,1963年11月6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吴江市。被执行人:谢小龙,男,1987年6月13日生,汉族,住浙江省瑞安市。被上诉人:吴美娟,女,1965年5月5日生,汉族,住浙江省瑞安市。本院在审理深圳市平良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嘉兴达胜置业发展有限公司、顺利集团有限公司、苏州市顺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谢时顺、谢小龙、吴美娟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4年12月5日查封了嘉兴达胜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名下的位于浙江省嘉兴市XX区XX庭XX幢01室、XX幢02室及汽车车库、XX幢01室、XX幢02室及汽车车库、XX幢01室、XX幢02室及汽车车库等房地产。嗣后,张宁向本院提出案外人异议,对上述房地产主张权利。在本院审查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深圳市平良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愿与案外异议人张宁协商解决,案外异议人张宁自愿提出撤回案外人异议申请。本院认为,案外异议人张宁自愿提出撤回案外人异议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案外异议人张宁撤回案外人异议申请。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周林安审判员  施泉根审判员  吉顺祥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徐 晶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