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25执23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董建章与寇文艺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董建章,寇文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0125执23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董建章,男,1969年3月14日生,汉族,农民。被执行人寇文艺,男,1966年2月8日生,汉族,农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董建章与被执行人寇文艺民间借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董建章依据本院业已生效的(2016)陕0125民初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1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寇文艺归还借款250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负担本案诉讼费780元、执行费280元。执行期间,本院向被执行人寇文艺住所地邮递送达了执行通知书,然其行踪不定,下落不清,故未能按期履行该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经查,被执行人寇文艺其自有房产被有关单位征用,将获得拆迁补偿费等受益,本院已向相关单位发出协助扣留、提取通知,目前该补偿费尚未拨付到位且被执行人寇文艺别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致本案不能按期执结;申请执行���董建章亦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贾霄祎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陈 龙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