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0482民初291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11-03

案件名称

安俊涛、安轶铉等与邓辉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汝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俊涛,安轶铉,汪毛旦,陈花荣,邓辉,裴相龙,洛阳市嘉泰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洛阳市分公司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482民初2911号原告:安俊涛,男,1988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汝州市。原告:安轶铉,男,2013年12月6日出生,汉族,住同上。原告:汪毛旦,男,1950年2月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汝州市。原告:陈花荣,女,1950年2月4日出生,汉族,住同上。被告:邓辉,男,汉族,1982年10月27日出生,住河南省新安县。被告:裴相龙,男,1990年8月2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新安县。被告:洛阳市嘉泰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址新安县洛新产业聚集区福星路新新路交叉口。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洛阳市分公司公司,住所地洛阳市九都路副88号。主要负责人:刘建军。原告安俊涛等与被告邓辉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3日立案。现四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没有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本院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安俊涛、安轶铉、汪毛旦、陈花荣撤回起诉。审 判 长  李国涛审 判 员  杨艳艳人民陪审员  刘国庆二0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郑艳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