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赣0981执635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8-09-07

案件名称

饶龙涛、熊和文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丰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丰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饶龙涛,熊和文,熊志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丰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981执635号申请执行人:饶龙涛,男,1979年4月19日出生,汉族,江西省丰城市人。住所地:江西省丰城市。被执行人:熊和文,男,1972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江西省丰城市人。住所地;江西省丰城市张巷镇灌山村委会东边组。被执行人:熊志红,女,1974年1月10日出生,汉族,江西省丰城市人。住所地:江西省丰城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赣0981民初第10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7月6日依法立案执行饶龙涛诉熊和文、熊志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熊和文、熊志红银行存款163730元或者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金 毅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吴少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