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民初59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天津农垦龙呈嘉益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山东省高唐蓝山集团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天津农垦龙呈嘉益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山东省高唐蓝山集团总公司,高唐县国信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民初59号申请人:天津农垦龙呈嘉益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宝坻区开发区西区海泰路南侧(开元路10号),办公地天津市红桥区红旗北路22号。法定代表人:王凤武,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苏桂祥,天津天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山东省高唐蓝山集团总公司,住所地高唐县滨湖北路2号。法定代表人:许振国。被申请人:高唐县国信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高唐县官道街北路635号。法定代表人:李金栋。原告天津农垦龙呈嘉益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省高唐蓝山集团总公司、高唐县国信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天津农垦龙呈嘉益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山东省高唐蓝山集团总公司、高唐县国信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51000000元或查封、扣押、冻结同等价值财产。申请人天津农垦龙呈嘉益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以其名下天津农商银行9040×××93账户内50000000元现金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天津农垦龙呈嘉益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提供的财产担保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申请人天津农垦龙呈嘉益国际贸易有限公司银行存款50000000元。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徐志兰代理审判员 秦 爽代理审判员 赵 蕾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 记 员 王 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