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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582执207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谢桂香与栾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集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集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谢桂香,栾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集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582执207号申请执行人:谢桂香,女,1955年10月26日生,汉族,梅河口市人,无职业,住所地集安市仁隆房地产公司。被执行人:栾峰,男,1975年7月7日生,汉族,集安市人,无职业,现梅河口监狱服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谢桂香与被执行人栾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集安市人民法院于2017年3月17日判决:被告栾峰给付原告谢桂香欠款64500元及利息。现该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4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栾峰原系集安市供电局职工,因犯诈骗罪被集安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现在梅河口监狱服刑。申请执行人在诉讼过程保全了栾峰工资,因其涉嫌犯罪被羁押,即停发工资,现已开除公职,因此被执行人无工资款可供执行。经本院查询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可执行的财产线索,该案暂无法执行之可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集安市人民法院(2015)吉0502民初72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宋玉胜执行员  李 强执行员  刘成坤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方金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