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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408民初第950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8-08

案件名称

衡南县益民粮油购销有限公司与中央储备粮衡阳直属库、湖南粮食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仓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衡阳市蒸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衡南县益民粮油购销有限公司,中央储备粮衡阳直属库,湖南粮食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仓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衡阳市蒸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408民初第950号原告:衡南县益民粮油购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衡南县茅市镇衡祁路20号。法定代表人:谭运喜,该公司总经理。被告:中央储备粮衡阳直属库,住所地:湖南省衡阳市蒸湘区衡邵路**号。法定代表人:余礼清,该单位负责人。被告:湖南粮食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芙蓉北路1119号。法定代表人:谢文辉,该公司董事长。原告衡南县益民粮油购销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央储备粮衡阳直属库、湖南粮食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仓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4日立案。原告衡南县益民粮油购销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衡南县益民粮油购销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衡南县益民粮油购销有限公司撤诉。本案受理费37072元,减半收取18536元,由原告衡南县益民粮油购销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阳 林代理审判员 付 平人民陪审员 范召富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代理书记员 刘 锴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