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2刑更223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8-10
案件名称
周永涛犯故意伤害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周永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2刑更223号罪犯周永涛,男,1990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内蒙古包头市昆都仑区,户籍所在地内蒙古包头市昆都仑区,现在内蒙古自治区萨拉齐监狱服刑。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12月14日作出(2011)包刑一初字第70号判决,认定被告人周永涛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被告人周永涛不服,提出上诉,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0月30日作出(2012)内刑一终字第24号刑事判决,改判量刑部分为有期徒刑十年,刑期自2011年5月11日起至2021年5月10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2年12月10日交付执行。2015年5月28日,经本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刑期至2020年6月10日止。2017年6月14日,执行机关内蒙古自治区萨拉齐监狱报请减刑六个月,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7年6月29日立案并进行了公示,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内蒙古自治区萨拉齐监狱考核认定,罪犯周永涛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生产任务,计分考核合格,记功四次,并被评为2015年度监狱改造积极分子,确有悔改表现。检察机关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人民检察院认为,萨拉齐监狱对罪犯周永涛报请减刑程序合法,呈报材料齐全,符合报请减刑条件。经审理查明,罪犯周永涛在服刑期间,接受教育改造,三课学习及计分考核合格,积极参加生产劳动,记功四次,并被评为2015年度监狱改造积极分子。上述事实有报请减刑建议书、罪犯减刑审核表、计分考核成绩汇总表、奖励审批表、评审鉴定表、历次减刑裁定书、检察意见书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周永涛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周永涛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至2019年12月10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雪冰审 判 员 韩 楚代理审判员 高阿韬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 记 员 赵欢欢 来源:百度搜索“”